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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缘份如何影响事业发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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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算不算犯罪?
  —对河北承德一起房屋霸占案件的调查
  近期,有网友反映:自家位于河北承德的房屋被别人长期霸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于2013年8月6日专程去承德进行采访。
  产权登记无根无据 是非对错法院决断
  多次申请无端遭拒 国土部门作风待改
  (一)产权登记情况
  据调查,该房屋位于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板城镇西大窑村。1981年经当地政府批准,张永强新盖了三间瓦房,宅基地面积约为240平方米。1982年,宅基地权属人张永强因公去世。1983年,马青林经人介绍来到该家与张永强的妻子姜桂余共同生活。1989年,姜桂余去世。1990年马青林离开这个家庭后,到承德县下板城镇石湖村二组4号与张桂荣再婚。
  1986年,承德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宅基地清理登记时(注:2010年3月16日,上板城镇由承德县划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未经任何法律手续,擅自将该宅基地登记在马青林的名下,并于1996年5月27日为马青林核发了承县集建(1996)字第67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二)查询产权证受阻情况
  据张永强的女儿张红介绍:鉴于对核发给马青林的承县集建(1996)字第67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疑问,张永强的女儿张红多次往返30多公里到承德市上板城镇土地管理所,希望查询该块宅基地的产权变更情况,均被该所拒绝。
  2012年7月6日上午8点半,张红赶到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希望查询该块宅基地的产权变更情况。该局办公室主任让张红到业务科室去查,业务科室又让张红到办公室去查。整整一天,张红在2个部门之间跑了无数次,均没有结果。临近下班时,办公室主任告诉张红下周一可以到上板城土地所去查,已经与土地所交代了。于是张红怀着感激之情回去了。7月8日早晨6点,张红坐头班汽车赶到上板城土地管理所,一直等到上午8点上班。可是土地所的工作人员说:没有人交代过可以给你们查询,不能查询。
  (三)法院判决情况
  针对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登记问题,张永强的女儿张华于2012年11月28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土地管理部门为马青林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年3月26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双桥行初字第6号”>:撤销被告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6年5月27日颁发给第三人马青林承县集建(1996)字第67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3)承行终字第5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宅基地变更登记受阻情况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和终审判决结果,张华到上板城镇土地管理所申请该块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该所先提出要村里开具同意变更登记的证明。张华到村里开完证明交到土地所后,该所不接收这个证明,说到年底再说。同时提出张华等人的户口已不在本村,不能进行宅基地名称变更。对于承德是否应该执行国土资源部文件问题,张华又咨询了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他们称:没有看到过这个文件。
  自掏腰包赔偿租户 临危助困引狼入室
  恩将仇报霸占房屋 强占民宅法理不容
  (一)房屋租赁变更情况
  1990年,马青林离开西大窑村后,张华将房子租给别人居住。1990年底,张华的表哥卢财与他爸卢凤珍整天打架,卢凤珍将卢财赶出家门。在这种情况下,卢财多次乞求张华希望租她家的房子,并保证足额支付房租。碍于亲属关系,
  张华硬着头皮将租户劝走,并自己向租户支付了违约金。卢财于1991年初搬到张华家里,并且按月交纳租金,一直到交到2001年。
  (二)强行霸占房屋及耕地情况
  但是,从2002年开始,卢财就拒不交房租,也不搬走。到2008年,卢财又盖了新房子,并于2009年搬走。但是卢财仍在房子里放一些杂物占着房子,不让张华使用。并擅自在院子里种菜,不但不让张华另外出租,而且将房子和院子都锁上不让张华进入。
  据张华介绍:卢凤珍和卢财自1992年开始,强行霸占属于她家的2亩耕地和半亩自留地,既不让他们自己种,也不给她们租金。
  (三)霸占理由是否合理情况
  通过采访卢财父亲卢凤珍了解到,他们霸占房子的借口是:张华家的房子有一角(大约7平米)在卢凤珍家的院子里,卢凤珍就认为张华家的房子占他家的地方。另外,通过核实1996年承德县政府为马青林核发的承县集建(1996)字第67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卢凤珍所称的约7平米的争议地块明确地标注在张华家的宅基地内,卢凤珍的霸占理由没有任何道理。
  据张华向记者反映:承德地区曾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过2次宅基地权属确认,卢凤珍都没有异议,并在产权确认单上签字。现在,卢凤珍又提出这种借口,属于明显的无理取闹。
  光天化日非法拘禁 明目张胆收受财物
  执法犯法法不容侮 个别警察有辱尊严
  (一)矛盾冲突情况
  2011年8月有人想要租张华家的房子和院落,于是张华等人在8月19日下午去家里准备将卢财放置的杂物搬走。卢凤珍拒不同意并动手打人。于是张华等人报警,过了半个多小时(派出所据案发地约7公里),承德市公安局上板城镇派出所一个叫王威的警察才来到现场。王威大致了解情况后,没有任何表态,准备自行撤离。张华等人认为自己的院子自己可以使用,于是将卢财种在张华家院子里的10根黄瓜秧拔掉。在整个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和冲突。
  (二)派出所审讯情况
  接下来,王威将张强拉上警车(没有同时带走卢凤珍),带到派出所。据张强向记者反映:王威完全限制张强的人身自由,不允许随便走动,也不允许喝水。上厕所有警察全程看押,并将手机等物品没收。在审讯过程中,王威不但破口大骂、恶语连连,而且详细询问了张强的收入情况、房产情况等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并说:终于抓到了一个有钱的。在审讯过程中,王威亲口承认自己和卢凤珍的二儿子卢宝(在上板城镇初中任体育教师)交情很深。在审讯完毕后,王威将张强关押在派出所内的监牢里将近5个小时。
  (三)派出所初步处理意见
  当时,派出所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对张强拘留15天,罚款4000元,押金4000元,给派出所缴纳赞助费4000元。对于拘留15天的处理意见,本社记者在当面采访卢凤珍时,卢凤珍亲口说:当时派出所曾对自己说过,确实想拘留张强15天。可见当时派出所的处理意见是很明确的。
  当日下午3点多,张华到派出所知道处理结果后,急忙向附近的村民借钱,由于人生地不熟,在下午5点多的时候,才从附近村民手中借到了800元钱,并立刻买了2条软中华香烟,送给了王威,王威当场收下。据张强反映:王威收取2条中华烟后的结果就是将张强从监牢中放出来。
  (四)派出所最终处理情况
  不知什么原因,王威后来又将手机返还给张强。张强赶紧在监牢里给当地的朋友打电话求救。张强的朋友到派出所后,找到当时正在派出所二楼办公室并且目睹张强被非法拘押的周建军所长协商此事。周建军面露难色地表示:此事不好办。
  张强的朋友在派出所做了2个多小时的求情工作,在当天晚上7点左右,周建军终于勉强同意:不再对张强进行拘留、罚款。但是同时决定:一是张强赔偿卢凤珍700元。但是不解决卢凤珍霸占张强家问题,即还让卢凤珍霸占张强家房屋。 二是张强向卢凤珍深刻赔礼道歉。张强在连续三次向卢凤珍做90度鞠躬道歉后,王威才勉强同意。
  据张强反映:张强曾询问周建军,卢凤珍霸占我家的房屋,派出所为什么不管?却还让我给他赔款道歉。周建军答复:我知道是卢凤珍霸占你们房屋,但我们不管,等到卢凤珍死了以后,你再找他儿子讨要吧。
  司法所长是否懂法 一纸协议可见分晓
  无端割地闻所未闻 如此调解意欲何为
  (一)司法所调解过程
  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张红托承德市司法局的人找到上板城镇司法所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音),希望借助他们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11年10月12日,朱艳国和程国旺来到西大窑村,同时叫上村支部书记和治保主任等人。据当时在场的人回忆:朱艳国听卢凤珍诉说了2个多小时和房屋无关的事情,也没有询问张红任何问题。
  最后,朱艳国询问卢凤珍有什么诉求。卢凤珍提出:将张红家的房子拆掉一半后割一块大约60平米宅基地给自己。随后,朱艳国要求张红答应这个要求。张红争辩:本身我家房子没有占卢凤珍院子。即便占了,卢凤珍也只是认为占了7平米,也不能割这么多给他吧。朱艳国却说:现在不是按1:1置换,就应该割这么多。程国旺也说:如果不同意,我们司法所就不管了,还让卢凤珍霸占,以后你们也别找我们。张强从北京回来几次,差旅费就让他花1万元。
  (二)割地协议形成过程
  据张红反映:由于家里的房子长期被卢财无偿居住、无理霸占,房屋已多年漏雨,再不维修就要塌了。如果不答应上板城司法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的条件,不但卢财要永远霸占房子,而且房子很快就会坍塌。万般无奈之下,张红只得忍痛答应了这个苛刻条件。在上板城司法所的主持下,由上板城司法所长朱艳国和程国旺亲自执笔,非常偏袒地签订了一个无效的割地协议。张红认为协议无效的原因:宅基地证登记人马青林毫不知情,也没有授权她们签订此协议。
  (三)争议房屋目前状况
  记者在现场发现:张红家的院子里杂草丛生、一片凄凉。据张红等人反映:协议签订以后,卢财只是将放在她家房子里的杂物搬出去了,但是卢凤珍和卢财不允许张红等人踏入院子,不允许收拾房屋和院落,从而出现杂草丛生、满目凄凉的现象。张华说:在割地赔款之后,她们还只能望房兴叹。
  另据张红反映:卢凤珍强行霸占的自家耕地和自留地目前还在卢凤珍手中。张红多次讨要,但是卢凤珍拒不归还,还猖狂辱骂。
  多方投诉时至今日 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追求公平锲而不舍 正义曙光何日显现
  为了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冤屈,张红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时至今日依然是毫无结果。具体情况为:
  2011年11月15日,分别向承德市市委书记、市长赵风楼、政法委书记阮树平写了3封信,这些信如同泥牛入海、杳无音讯。2011年12月25日,针对投诉信件,当地派出所委托张强的一个朋友提出警告:你的亲属毕竟还在承德,要考虑后果。不知道这算不算信访答复?
  2012年3月16日,通过河北省公安厅网上投诉平台提交投诉事项,时至今日该网站仍显示正在受理当中。
  2012年7月27日,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提交投诉建议,7月30日转至河北省信访局,7月31日转至承德市信访局,但是时至今日该网站仍显示正在办理过程中。
  采访之后陷入深思 若干疑团依然待解
  真切希望相关部门 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一、公安部门几点疑问
  (一)上板城派出所所长周建军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周建军明知争议房屋属于张强所有,卢凤珍霸占房屋违法。不但不对卢凤珍进行处罚,却准备对张强进行拘留,不知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上板城派出所警察王威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王威明知张强等人是在自己的院子内维护自身权益,仍然实施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的5个小时内,恣意进行辱骂羞辱。王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上板城派出所警察王威是否涉嫌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王威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四)上板城派出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张强已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使用证》,四至都很清楚。那么,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算不算犯罪?如果不算犯罪,为何要向卢凤珍赔款、道歉?派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二、司法部门一点疑问
  (五)上板城司法所所长的调解行为是否违法?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上板城司法所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明知张强没有得到权利人马青林的授权,不具有代理资格,仍要求张强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割地协议。不知道司法所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是否熟悉法律?他们执笔签订的割地协议是否合法?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三、国土部门几点疑问
  (六)当地国土部门拒绝张红查阅宅基地登记情况是否违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张红申请查阅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宅基地登记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当地国土部门为什么无理拒绝?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七)国土资源部政策是否全国通用?
  国土资源部2011年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该项政策是否全国通用?如果全国通用,为什么在承德地区没有执行?
  四、信访部门一点疑问
  (八)信访事项办理时限究竟多长?
  2005年公布的《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张红等人的信访事项,早已超过法定时限,不知作何解释?
  五、房屋霸占人几点疑问
  (九)卢凤珍、卢财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卢凤珍和卢财霸占房屋长达十多年,是否构成非法侵占私人住宅罪?
  (十)卢凤珍、卢财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卢凤珍和卢财明知张强房屋不属于自己,却强拿硬要,无理霸占张强房屋达12年之久,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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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霸占理由是否合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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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犯法法不容侮 个别警察有辱尊严
  (一)矛盾冲突情况
  2011年8月有人想要租张华家的房子和院落,于是张华等人在8月19日下午去家里准备将卢财放置的杂物搬走。卢凤珍拒不同意并动手打人。于是张华等人报警,过了半个多小时(派出所据案发地约7公里),承德市公安局上板城镇派出所一个叫王威的警察才来到现场。王威大致了解情况后,没有任何表态,准备自行撤离。张华等人认为自己的院子自己可以使用,于是将卢财种在张华家院子里的10根黄瓜秧拔掉。在整个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和冲突。
  (二)派出所审讯情况
  接下来,王威将张强拉上警车(没有同时带走卢凤珍),带到派出所。据张强向记者反映:王威完全限制张强的人身自由,不允许随便走动,也不允许喝水。上厕所有警察全程看押,并将手机等物品没收。在审讯过程中,王威不但破口大骂、恶语连连,而且详细询问了张强的收入情况、房产情况等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并说:终于抓到了一个有钱的。在审讯过程中,王威亲口承认自己和卢凤珍的二儿子卢宝(在上板城镇初中任体育教师)交情很深。在审讯完毕后,王威将张强关押在派出所内的监牢里将近5个小时。
  (三)派出所初步处理意见
  当时,派出所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对张强拘留15天,罚款4000元,押金4000元,给派出所缴纳赞助费4000元。对于拘留15天的处理意见,本社记者在当面采访卢凤珍时,卢凤珍亲口说:当时派出所曾对自己说过,确实想拘留张强15天。可见当时派出所的处理意见是很明确的。
  当日下午3点多,张华到派出所知道处理结果后,急忙向附近的村民借钱,由于人生地不熟,在下午5点多的时候,才从附近村民手中借到了800元钱,并立刻买了2条软中华香烟,送给了王威,王威当场收下。据张强反映:王威收取2条中华烟后的结果就是将张强从监牢中放出来。
  (四)派出所最终处理情况
  不知什么原因,王威后来又将手机返还给张强。张强赶紧在监牢里给当地的朋友打电话求救。张强的朋友到派出所后,找到当时正在派出所二楼办公室并且目睹张强被非法拘押的周建军所长协商此事。周建军面露难色地表示:此事不好办。
  张强的朋友在派出所做了2个多小时的求情工作,在当天晚上7点左右,周建军终于勉强同意:不再对张强进行拘留、罚款。但是同时决定:一是张强赔偿卢凤珍700元。但是不解决卢凤珍霸占张强家问题,即还让卢凤珍霸占张强家房屋。 二是张强向卢凤珍深刻赔礼道歉。张强在连续三次向卢凤珍做90度鞠躬道歉后,王威才勉强同意。
  据张强反映:张强曾询问周建军,卢凤珍霸占我家的房屋,派出所为什么不管?却还让我给他赔款道歉。周建军答复:我知道是卢凤珍霸占你们房屋,但我们不管,等到卢凤珍死了以后,你再找他儿子讨要吧。
  司法所长是否懂法 一纸协议可见分晓
  无端割地闻所未闻 如此调解意欲何为
  (一)司法所调解过程
  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张红托承德市司法局的人找到上板城镇司法所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音),希望借助他们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11年10月12日,朱艳国和程国旺来到西大窑村,同时叫上村支部书记和治保主任等人。据当时在场的人回忆:朱艳国听卢凤珍诉说了2个多小时和房屋无关的事情,也没有询问张红任何问题。
  最后,朱艳国询问卢凤珍有什么诉求。卢凤珍提出:将张红家的房子拆掉一半后割一块大约60平米宅基地给自己。随后,朱艳国要求张红答应这个要求。张红争辩:本身我家房子没有占卢凤珍院子。即便占了,卢凤珍也只是认为占了7平米,也不能割这么多给他吧。朱艳国却说:现在不是按1:1置换,就应该割这么多。程国旺也说:如果不同意,我们司法所就不管了,还让卢凤珍霸占,以后你们也别找我们。张强从北京回来几次,差旅费就让他花1万元。
  (二)割地协议形成过程
  据张红反映:由于家里的房子长期被卢财无偿居住、无理霸占,房屋已多年漏雨,再不维修就要塌了。如果不答应上板城司法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的条件,不但卢财要永远霸占房子,而且房子很快就会坍塌。万般无奈之下,张红只得忍痛答应了这个苛刻条件。在上板城司法所的主持下,由上板城司法所长朱艳国和程国旺亲自执笔,非常偏袒地签订了一个无效的割地协议。张红认为协议无效的原因:宅基地证登记人马青林毫不知情,也没有授权她们签订此协议。
  (三)争议房屋目前状况
  记者在现场发现:张红家的院子里杂草丛生、一片凄凉。据张红等人反映:协议签订以后,卢财只是将放在她家房子里的杂物搬出去了,但是卢凤珍和卢财不允许张红等人踏入院子,不允许收拾房屋和院落,从而出现杂草丛生、满目凄凉的现象。张华说:在割地赔款之后,她们还只能望房兴叹。
  另据张红反映:卢凤珍强行霸占的自家耕地和自留地目前还在卢凤珍手中。张红多次讨要,但是卢凤珍拒不归还,还猖狂辱骂。
  多方投诉时至今日 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追求公平锲而不舍 正义曙光何日显现
  为了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冤屈,张红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时至今日依然是毫无结果。具体情况为:
  2011年11月15日,分别向承德市市委书记、市长赵风楼、政法委书记阮树平写了3封信,这些信如同泥牛入海、杳无音讯。2011年12月25日,针对投诉信件,当地派出所委托张强的一个朋友提出警告:你的亲属毕竟还在承德,要考虑后果。不知道这算不算信访答复?
  2012年3月16日,通过河北省公安厅网上投诉平台提交投诉事项,时至今日该网站仍显示正在受理当中。
  2012年7月27日,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提交投诉建议,7月30日转至河北省信访局,7月31日转至承德市信访局,但是时至今日该网站仍显示正在办理过程中。
  采访之后陷入深思 若干疑团依然待解
  真切希望相关部门 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一、公安部门几点疑问
  (一)上板城派出所所长周建军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周建军明知争议房屋属于张强所有,卢凤珍霸占房屋违法。不但不对卢凤珍进行处罚,却准备对张强进行拘留,不知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上板城派出所警察王威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王威明知张强等人是在自己的院子内维护自身权益,仍然实施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的5个小时内,恣意进行辱骂羞辱。王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上板城派出所警察王威是否涉嫌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王威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四)上板城派出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张强已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使用证》,四至都很清楚。那么,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算不算犯罪?如果不算犯罪,为何要向卢凤珍赔款、道歉?派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二、司法部门一点疑问
  (五)上板城司法所所长的调解行为是否违法?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上板城司法所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明知张强没有得到权利人马青林的授权,不具有代理资格,仍要求张强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割地协议。不知道司法所所长朱艳国和办事员程国旺是否熟悉法律?他们执笔签订的割地协议是否合法?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三、国土部门几点疑问
  (六)当地国土部门拒绝张红查阅宅基地登记情况是否违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张红申请查阅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宅基地登记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当地国土部门为什么无理拒绝?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七)国土资源部政策是否全国通用?
  国土资源部2011年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该项政策是否全国通用?如果全国通用,为什么在承德地区没有执行?
  四、信访部门一点疑问
  (八)信访事项办理时限究竟多长?
  2005年公布的《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张红等人的信访事项,早已超过法定时限,不知作何解释?
  五、房屋霸占人几点疑问
  (九)卢凤珍、卢财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卢凤珍和卢财霸占房屋长达十多年,是否构成非法侵占私人住宅罪?
  (十)卢凤珍、卢财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卢凤珍和卢财明知张强房屋不属于自己,却强拿硬要,无理霸占张强房屋达12年之久,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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