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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司考民法(转载)

  (一)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不良资产处置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主要有:
  法律认可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可以直接向债权转让人清偿,即法律承认代位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如果有多个债权转让人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应当将多个代位诉讼合并审理,并最后按照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比例清偿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
  1、诉讼主体。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不良资产处置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司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优先支付。”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原因在于,行使代位权是合同保全的一种措施,故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是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追索债权转让协议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支出。而胜诉所产生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也是合理的,因为次债务人在债务www.58zcw.com已经到期的情况下没有清偿债务,本身就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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