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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南县法院办案人员玩忽职守 知法犯法的情况反映

  关于沂南县法院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执法犯法的情况反应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高运菊,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村民,沂河砖机公司股东,2004年11月23日,我丈夫张意海因公死亡之后,2008年12月2日法院(2008)沂南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们亲属依法继承沂河机械有限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其后沂南县法院执法人员:高雪云,薛晶晶,左振奎,杜以德,胡秉善,徐道印,高玲,杜以红,盛海玲,李梅,冯永强,山东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巴全兴,祝宝伦等非法出具虚假法律文书,帮助我公司的法人代表高贵德,与儿女亲家王庆邦非法侵占,转移,诈骗我公司财产20367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5月18日,高雪云,薛晶晶出具虚假的法律文书:【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沂南民初字第2025号】此文书提及的原被告是儿女亲家的特殊关系,双方律师巴全兴,祝宝伦同是山东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而巴全兴故意称依汶法律工作者。(他同期在别的案件中是同力律师所律师身份)天天办案的人员能不知道么?文书中认定的是涉及农村信用社20万债务的纠纷。2010年5月17日提起诉讼,5月18日就打出了调解书,并且随时执行完毕。平常人都知道,起诉是原告向被告要钱遭拒绝引起的,在诉讼中起码有个辩护的程序和时间,结果第二天就出调解书,这完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沂南县人民法院的办案速度,我有理由怀疑他们一帮人合谋现场做出的虚假文书,目的是帮助高贵德,王庆邦亲家俩转移,诈骗我公司财产。我听说当时高雪云,薛晶晶二人虽在法院上班,
  并无权出具正规严肃的法律文书。后来我们发现了这份调解书,到沂南县法院起诉,要求调查此文书的细节。民二庭左振奎,徐道印二人依法到沂南信用联社,大庄信用社查询了沂河公司贷还款情况,信用社回执注明根本就不存在该借款。但是左振奎,杜以德,胡秉善,徐道印,高玲,仍然做出不公正判决,我不服向中院上诉,因上诉费承担不起,多方筹借才于农历腊月27才交上(县法院刘善国告诉我27日前交不上,过节后交钱也不受理了)。中院与2011年8月裁定发回重审。我满怀期待等着有个公正结果,懂法的人告诉我六个月内将会有和一审不同的结果。谁知九个月仍未审理。我去了山东省人大信访处,领导给出具了督办信,结果过了十五个月,沂南法院民一庭的杜以红,盛海玲,李梅,冯永强出具了重审判决书,并且没有把判决书按程序送达给我。故意阻止我上诉。2012年12月22日冬至这天,我回家给丈夫上坟,公公瘫痪在床三年了,婆婆当时没有在家(去年也瘫痪了),都不识字,后来告诉我很长时间了不知谁送来了一封信在桌子上,我打开一看是重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和一审一样,并且规定了15天的上诉期,我一看早已超出了15天,我急忙找律师询问,解释说应该从接到之日算起,我又要求律师给写上诉状,邮寄给法院。过了些日子,法院电话通知我去补签判决书的送达回执,我说你没送达,是无意中发现的不去签,他们又催我二次交上诉费,我说上次是发回重审,不是维持判决。就用上次的费用代替。他们说不能替,这次要重交,我没钱就没交。到2013年2月27日我收到了法院的挂号信。签收打开是规定七天内交上诉讼费,否则按不上诉处理。我逐级上访至高级法院。领导让我申诉或抗诉。我找到了检察院,要求处理,检察院民行科的科长了解了事情后,积极为我核实,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刚开始说商量一下,过后明确说不再审,爱上哪告上哪告。2013年9月我因事去了北京,把有关材料也带上了,刚到两天,是周日,法院刘庭长打电话让我回来开庭,说不用交上诉费了,直接转交中院了。我真搞不懂,这就是沂南县法院的特殊法律规定吗?也不知县法院搞的什么鬼,中院第一次是发回重审,第二次就维持原判。有一条主要理由是因为高雪云,薛晶晶,出具的(2010)沂南民初字第2025号仍然生效。我又回到检察院,告知我们已于2013年11月17号书面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法院不作为,她们无权管。
  【高贵德经常威胁我说:打官司他不怕,一年花三五万元给法院的办案人员,就是不给高运菊,看有多大能耐到处告状】
  如果没有这群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和那些懂得专钻法律空子的律师的参入。高贵德,王庆邦也没有那么胆大妄为地顺利侵占,转移,诈骗空我公司所有资产!
  现在我依实名举报以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强烈要求彻底追查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我们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临沂市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
  高运菊
  2014年3月13日 手机号:13615492639 QQ:1195770638

http://www.ikanchai.com/article/20230727/5529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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